报废车辆正常卖 合同无效返车款
导读:
刘某故意将已经报废的桑塔纳车辆卖给李某,李某在车辆年检时才发现车已报废,索要车款无果后,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1月28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32000车款,并承担原告损失1120元,共计33120元;原告李某将豫J39000桑塔纳轿车一辆返还给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9日签订买卖协议,被告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豫J39000桑塔纳轿车一辆。2009年4月1日,原告缴纳交通强制保险包含滞纳金在内共计1120元,同年6月19日参加年检时,被告知该车已经报废,无法年检,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款32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元,以及200元违章罚款。被告对买卖合同无异议,同意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不同意给付车款现金,拒绝承担原告所缴纳的保险和200元罚款,经调解,原告自愿承担该200元罚款。原告提供了2008年11月9日协议,2009年6月19日豫J39000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检验记录表,2009年6月19日豫J390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副本,2009年4月1日交强制保险发票(共计1120元),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行车证。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结果,该查询结果显示,豫J39000已经于2008年10月27日被锁定。
法院认为,豫J39000桑塔纳轿车已经于2008年10月27日被锁定,该车已经属于报废车辆,按照法律规定,禁止买卖,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应当将车款32000元返还给原告,因此造成的原告的损失1120元,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应当将该车返还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报废车辆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原告所称其它损失,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已经开了一年多的车,车应当有损耗,要求原告赔偿5000元的车损,由于该车是报废车辆,禁止上路,禁止营运,故被告要求的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及其它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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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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