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比亚迪轿车是“修复车” 车主索赔损失4万余元被驳回
导读:
陈女士兴冲冲地购置了比亚迪小轿车一辆,却发现是“修复车”。于是,将上海弘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由于在陈女士的丈夫在《交车检验表》上已签字名等因素,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陈女士索赔质量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请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买来旧车要求赔偿
2009年6月4日,陈女士向弘仁公司购买比亚迪牌F3AT-1.6款型小汽车一辆,合同总价为8.08万元。6月25日,陈女士应约提车。在《交车检验表》上,陈女士的丈夫签名认可,并在“车况检查”项目一栏打印有“交付车辆完好无损,无任何异常情况,符合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之约定及出厂质量标准”字样的右侧“异常情况”一栏上选择了“无”选项打勾。当日,陈女士还签了结算交接清单,支付了余款,弘仁公司开具了价税为7.28万元的发票。由于陈女士认为提取的是修复车,而至消保委投诉,调解未果。陈女士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获赔车辆损失费和归还不当得利等共计4万余元的诉请。
●新车旧车各持己见
陈女士称,提车时看到车很脏就质问,对方解释新车从外地厂家运来,脏是正常的,回去冲洗后就崭新了。在将车开回家途中,被警察拦下时又发现,车钥匙又脏又旧,车内座椅均无保护膜,车内无新车异味,座椅处有污垢和霉斑,车辆还存在前轮向右跑偏的问题。此后委托其他修理厂专业人员及4S店懂行人员查看,发现车辆存在多处重新喷漆,四条轮胎磨痕明显,后备箱隐蔽处摆放的备用胎粘满泥土、钢板已被撞成凹凸不平,油箱盖处有凹陷,车门及后备箱门异常,工具不齐且被使用过等问题,一致认为是修复车。
弘仁公司不同意诉请。辩称车辆完全符合新车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陈女士委托进行了高端配置的装潢,该配置价格大于8000元,虽然装潢目前还未完成,但却是由于自身原因所致,故不存在不当得利。。
●已经验收索赔无据
法院认为,陈女士在提车时,其丈夫在《交车检验表》上签字,应视为提车时已对车辆进行了验收。陈女士提出的车钥匙又脏又旧等问题,均系稍加注意即可发现的外观问题。其在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场提出异议,并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现已将车辆提走,又提出诸多外观问题,因车辆的控制权已转移,陈女士又不能证明问题在交付车辆前就已存在,其主张难以采纳。至于陈女士提出出售给其的是修复车,弘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因现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且虽申请对系争车辆的质量及是否系修复车进行鉴定,但鉴定部门均未能受理,对此应由主张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另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陈女士委托对系争车辆进行装潢,合同总价包含了车辆价格及装潢价格,且陈女士还在相关车辆配置表上签字确认,证明双方对车辆的配置及价格均不存在误解,故弘仁公司未将装潢费用一并开具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维护现场;如果有人员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拨打救援人员电话求救,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然后再跟保险公司报告。那么交通事故车修好了还能
[案情]2009年1月,刘某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停靠在某汽车修理门市前县道上,准备修车,因道路是斜坡,故其将车熄火挂二档。下车后,刘某找修理工赵某,赵某叫其将车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