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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与物权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1 00:23:19 人浏览

导读:

古希腊有一句关于法律的名言:Interarmasilentleges,我国法学家贺卫方先生将此翻译为枪炮作响法无声。意味在战乱之时法律无法发挥其效用,而和平建设时期才是法律大展宏图之日。2007年我国《物权法》正式颁布实施。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

古希腊有一句关于法律的名言:Inter arma silent leges,我国法学家贺卫方先生将此翻译为“枪炮作响法无声”。意味在战乱之时法律无法发挥其效用,而和平建设时期才是法律大展宏图之日。2007年我国《物权法》正式颁布实施。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利用、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与合同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物权法以规范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其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归属与利用秩序,以维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合同法以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内容,其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交易秩序,以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只有明确“财产属于谁所有”这个前提,才能进行财产的交易,而交易之后又产生了财产的新主人,对于新主人的权利同样也需要法律进行确认、保护。

在我国,合同法已经颁布并实行,但合同法只能调整交易关系,对于交易前提的界定和结果的保护,难以发挥其调整作用,这就需要通过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规则,确定市场关系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并维护社会所有制关系。静与动的转换,安全与效率的兼顾对于财产的增值是永恒的主题。所有权的确认、转移则是连接《物权法》与《合同法》,形成互动的关键一环。

任何当事人设立、转移物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 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多数物权的产生都是以公示为要件的,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公示要件才能成立。由于物权具有优先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物权必须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该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地创设。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一般为登记制度,如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房屋产权登记证上注明的人所有。取得房屋产权和变更房屋产权,都需要去登记机关做相应的登记。登记之后的信息是面向社会成员公开的,如律师受委托有权去房产管理局进行查询某些不动产的权属情况。这就是“公示原则”对我们产生的实际影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制度,这个制度对我们更加具有现实意义,会在下文中提及。

公示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物权的安全与秩序,这与债权(合同)关系的缔结方式不同。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可以公开签署也可以私下达成,只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如买卖武器、婴儿或国际保护文物)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往往对于交易的细节,双方都不愿意让签约人之外的第三方知晓,因而合同条款中往往会有保密性条款。合同无须也没有必要向社会公开,不公开也影响不到合同的法律效力。这里也能体现一个是保护静态的安全,而另一个是保障动态的效率。

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即动产在交付之后,法律认定物权进行了转移。因此交付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我们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他人占有的行为。简言之,占有的转移意味着交付。也就是说谁目前占有、持有或控制着动产,法律认为这个人即为动产的所有者。比如去市场购买商品,我们会从声称是货主并实际占有货物的人手上购买,而不会怀疑他是否是真正的所有者。因为“占有”动产即表明了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但是,我们不会从房屋租赁人手中,从汽车司机手中购买房屋和汽车,因为不动产如上文所述是以登记作为权利的凭证的。

动产的交付从动产转移给受让人占有时完成。交付最初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例如,出卖人将物直接转移给买受人。这种形式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商品的购买即发生在买方支付货款,买方取得货物的情况下。可见,直接占有的转移仅限于实物的交换。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实物的交换显然不能概括全部的交换现象,因而法律逐渐承认了拟制的交付方式。即指转移所有权的一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仓单、提单作为物权凭证,这些凭证的交付和实物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国际贸易中船东签发的海运提单就是一份强有力的所有权凭证。船东凭此交货、货主凭此提货、银行也凭此进行押汇,这就是一个效力得到法律和实务界共同认可的实例。内贸中,我们以仓单作为所有权的凭证。交付代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也可视为交付了货物。这也是我们将《入库单》从形式和内容上进行修改的原因之一。可见…

件拟制交付方式的发展进一步加速了财产的流转。因此,法律上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行为定义为交付。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简单地说,现实交付就是将物从一个人的控制转移到另一个人的控制之下,从而发生动产占有的实际转移。这是交付的一种情况。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通过委托、租赁、使用接待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该动产,则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这种交付又称为无形的交付。关于受让人占有的原因可以不予考虑,但一般要求合法。由于简易交付可以简化实际交付的过程,减少交易费用,我国合同法也承认这一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目的是要使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从而既符合转让人的要求又继续发挥物的效用。但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以代替实际交付,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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