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移与物权法
导读:
古希腊有一句关于法律的名言:Inter arma silent leges,我国法学家贺卫方先生将此翻译为“枪炮作响法无声”。意味在战乱之时法律无法发挥其效用,而和平建设时期才是法律大展宏图之日。2007年我国《物权法》正式颁布实施。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利用、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与合同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物权法以规范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其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归属与利用秩序,以维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合同法以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内容,其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交易秩序,以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只有明确“财产属于谁所有”这个前提,才能进行财产的交易,而交易之后又产生了财产的新主人,对于新主人的权利同样也需要法律进行确认、保护。
在我国,合同法已经颁布并实行,但合同法只能调整交易关系,对于交易前提的界定和结果的保护,难以发挥其调整作用,这就需要通过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规则,确定市场关系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并维护社会所有制关系。静与动的转换,安全与效率的兼顾对于财产的增值是永恒的主题。所有权的确认、转移则是连接《物权法》与《合同法》,形成互动的关键一环。
任何当事人设立、转移物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 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多数物权的产生都是以公示为要件的,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公示要件才能成立。由于物权具有优先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物权必须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该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地创设。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一般为登记制度,如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房屋产权登记证上注明的人所有。取得房屋产权和变更房屋产权,都需要去登记机关做相应的登记。登记之后的信息是面向社会成员公开的,如律师受委托有权去房产管理局进行查询某些不动产的权属情况。这就是“公示原则”对我们产生的实际影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制度,这个制度对我们更加具有现实意义,会在下文中提及。
公示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物权的安全与秩序,这与债权(合同)关系的缔结方式不同。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可以公开签署也可以私下达成,只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如买卖武器、婴儿或国际保护文物)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往往对于交易的细节,双方都不愿意让签约人之外的第三方知晓,因而合同条款中往往会有保密性条款。合同无须也没有必要向社会公开,不公开也影响不到合同的法律效力。这里也能体现一个是保护静态的安全,而另一个是保障动态的效率。
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即动产在交付之后,法律认定物权进行了转移。因此交付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我们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他人占有的行为。简言之,占有的转移意味着交付。也就是说谁目前占有、持有或控制着动产,法律认为这个人即为动产的所有者。比如去市场购买商品,我们会从声称是货主并实际占有货物的人手上购买,而不会怀疑他是否是真正的所有者。因为“占有”动产即表明了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但是,我们不会从房屋租赁人手中,从汽车司机手中购买房屋和汽车,因为不动产如上文所述是以登记作为权利的凭证的。
动产的交付从动产转移给受让人占有时完成。交付最初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例如,出卖人将物直接转移给买受人。这种形式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商品的购买即发生在买方支付货款,买方取得货物的情况下。可见,直接占有的转移仅限于实物的交换。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实物的交换显然不能概括全部的交换现象,因而法律逐渐承认了拟制的交付方式。即指转移所有权的一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仓单、提单作为物权凭证,这些凭证的交付和实物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国际贸易中船东签发的海运提单就是一份强有力的所有权凭证。船东凭此交货、货主凭此提货、银行也凭此进行押汇,这就是一个效力得到法律和实务界共同认可的实例。内贸中,我们以仓单作为所有权的凭证。交付代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也可视为交付了货物。这也是我们将《入库单》从形式和内容上进行修改的原因之一。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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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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