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导读: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是怎样的?关于风景名胜区的调查和报批是怎样的?如何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法律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了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相关知识。
根据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的价值、规模和游览条件等,我区风景名胜区可分为三级:
(1)国家风景名胜区,指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有重大历史价值的人文景观,闻名中外,能代表我国瑰丽多姿的风景面貌,规模大并有较高旅游经济价值的风景区。
(2)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指具有一定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闻名区内外,有地区代表性并具有一定旅游经济价值和开发前途、规模较大的风景区。
(3)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指在本地区中风景优美有历史文物并有一定规模及发展前途的风景区。
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划定,要保持景观面貌的完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为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还必须在其外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区建委牵头,会同区旅游局、文化厅、林业厅、地矿局、环保局等部门并在有关地、市、县的配合下分期分批进行调查,做出评价和鉴定,提出名单,划定景区范围和保护地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2)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由区建委推荐,地区城建部门牵头,会同林业、文化、旅游、环保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市、县进行调查,做出评价和鉴定,提出名单,划定景区范围及保护地带,经地区行署审查,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底以前送区建委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3)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各市、县城建(园林)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和鉴定,提出名单,划定景区范围及保护地带,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底以前报区建委备案。
(4)各级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报告、风景名胜区现状的文字说明,景点分布示意图及典型景点的五寸彩照等,一式八份。
1、各级风景名胜区都要进行总体布局,对绿化、交通、水电、旅游服务设施实行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经过批准的规划,要纳入区、市、县的建设计划。
2、所有风景建设,均需按批准的规划进行,修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未经批准不得乱建。国家或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基建项目,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编制上报,经区建委会同计划部门审定;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基建项目,由城建园林部门编制,经市、县计委、建委共同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按基建管理权限审批。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不准随意乱建。
3、风景名胜区的各种建筑特点、色彩、形式和体量,都要与地方特点,民族风格和景区环境相协调,风景区内建造交通道路及索道与电缆车要慎重进行。所有道路、建筑及服务设施,既要方便游客活动、安全舒适,又要避免过多过大,尽量减少对自然现状的损坏。
4、在风景名胜区内,凡属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包括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单位)或制定重点开展宗教活动以及具有特殊价值的古建筑、寺庙等,经文物部门审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根据有利于保护文物和发展旅游的原则进行修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根据景区现状,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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