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之限制
导读: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之限制
1.对抗辩权实施限制的必要性。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的制度设计,但债权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必须适当,禁止权利滥用。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合作完成工程的双务合同典范,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和相互制约性。同时履行抗辩权如被一方频繁运用,矛盾将不断上升和积累,导致工程施工难以为继。考虑建筑工程的上述信赖基础和相互配合依存关系,必须对同时履行抗辩进行限制。
2.根据相互给付牵连性的程度予以限制。
从性质上讲,同时履行抗辩并不使对方的请求权归于消灭,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因此,不论建设方,还是施工方,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均应从严掌握。就建设方而言,鉴于建设方能否按进度付款是确保工程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资金保障,建设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仅囿于最直接牵连,即施工方义务违反对工程继续施工产生实质性障碍,如擅自停工、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等。就施工方而言,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也应要求与另一方违反对待给付具有直接牵连,但程度要求较建设方相应降低。除了建设方违反主给付义务,部分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违反,施工方也可进行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的行使方式上,不允许采取默示方式,须以明示方式为之,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履行抗辩除非主张,它不自然产生效力。
3.根据未履行对待给付的程度予以限制。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须性质较为严重,债权人才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部分履行之情形。原则上,施工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达到“无法正常施工”。因部分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仅得拒绝相应部分之对待给付,不得就全部给付义务为拒绝履行;对于部分履行,程度轻微者,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如拖欠工程款数额微小。而对于施工方申报工程量及相应进度款,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施工方可否进行同时履行抗辩?依笔者见解,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得对抗确保工程如期完工的合同目的,一般情况下,施工方必须保持施工的连续性,保护好已完工程。但为公平起见,如发生争议后,建设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导致施工方确已无法施工的,应允许施工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瑕疵履行之情形。瑕疵仅轻微不符合时,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此外,建设施工合同普遍采取索赔时限制度,对于不在约定时限内提出相应索赔的,视为认可,也不得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关于迟延履行之情形。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后果较为严重,对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害时,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外,一方还须履行催告义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对方仍未履行的,如建设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一般可经催告后一至两个月停止施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司法领域,对于抗辩权的形式还是比较的常见,对于纠纷的解决也是十分的便利作用。那么,民法典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
核心内容: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构成要件。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范围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届清偿期,未予对待给付,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接受
按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分为一方先为履行、一方后为履行或双方同时履行这几种情况。因此,合同履行抗辩权,也可分为先为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