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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7 06:36:53 人浏览

导读:

按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分为一方先为履行、一方后为履行或双方同时履行这几种情况。因之,合同履行抗辩权,也可分为先为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先为履行抗辩权系在对方履约能力变差,如自己先履约则有财产损失危险
  

按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分为一方先为履行、一方后为履行或双方同时履行这几种情况。因之,合同履行抗辩权,也可分为先为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先为履行抗辩权系在对方履约能力变差,如自己先履约则有财产损失危险之时行使,故理论上称为不安之抗辩权。先为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相当的履约担保而消灭,故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本文用此称)。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均要求对方不迟于自己履行。这两种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后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后为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要求对方先履行,在对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约定,向后顺延一定时间来履行义务。以下简单介绍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则在下期中济之窗讨论。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它与债的担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权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现为不为给付,而其性质和内容上又有区别: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性质,是从属于双务合同,系相对权。它只对于主张双务合同上的反对权的特定人,有拒绝给付的相对效力。而留置权属物权性质,是绝对权。它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可留置其物,继续占有,对任何人均有权拒绝返还。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拒绝给付,可以是物,也有以是行为;而留置权之拒绝给付,一般仅限于物。
  (三)依同时履行所保证之债权,须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对债权。依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其基于何种原因而发生,不作严格要求,只以债权之发生,须与该物有所牵连关系即可。
  (四)抗辩权是基于公平原则,以使双方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宗旨为目的。留置权是以担保为目的。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依义务人实际履行合同而消灭(保证履行抗辩权可依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可因债务人为债务之清偿提出相当的担保而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只有当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现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才消灭。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逾期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因其与原合同仍有牵连关系,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仍然存在。对于那些虽然不是因双务合同所发生的债务,但只要其相互之间具有牵连性,应允许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合同解除后,双方对财产的返还等问题的处理,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均有要求对方同时履行义务的权利。再如房客对承租房有优先购买权,这与房主要求房客腾出而另卖给第三者之间有牵连,故应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与货款支付之间,也应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问题上有履行之牵连,也应适用同时履行之抗辩权。
  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须无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相对方应当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双方须有同时履行合同的约定。但如果相对人逾期履行合同,则可能使原合同约定无同时履行合同抗辩权的当事人获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一份需方自提货的购销合同,按合同约定需方应于某月一日提货,某月五日付款。因需方超过该月五日后才提货,供方则因此获得要求需方在提货时结清货款的同时履行合同的抗辩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未为履行或未为履行之提出的行为。该履行必须是合同规定的主要履约部分。对合同次要部分的违反,不能作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但如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应另行对待。如购销合同中的交货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供方抗辩交付的理由。但若供方是为了清仓之目的,以低廉的价格推销商品,而要求需方自提时,如需方提货后不运走则有悖供方清仓之原意,所以供方可要求需方提走货物以作为交付的抗辩,即供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如相对人仅为部分履行,则本方提出对未履约部分有抗辩权应予准许,即享有部分履行抗辩权,亦称不完全履行抗辩权。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即如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时,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如可归责事由造成一方给付不能而成为损害赔偿之债或瑕疵物补全之债时,他方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之前,如果发现对方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若对方不提供担保,也未为对待履行,该当事人则享有了暂停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这是大陆法系中的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立法上的具体运用。行使保证履行抗辩权,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所产生的一种法律效果。保证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三个:
  1、须合同一方在订约后履约能力发生恶化。主要指财产状况恶化。如合同订立时,另一方即不具备履约能力,那么合同本身就应被确认为无效。所以履约能力的削弱或丧失的状态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这个证据除财产恶化状况外,还可以是其它的情况。
  2、须对方履约能力显著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即其履约能力的变差程度必须是已达到了难以履约的程度。否则,属滥用抗辩权,应承担违约责任。
  3、须无对方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保证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而丧失,因对方实际履行而告结束。
  
  以案说法:同时履行合同中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2001年10月,四川省宁海蔬菜批发站(以下简称宁海批发站)与内蒙古自治区兴业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签订了购买柑桔的合同。双方约定,兴业公司向宁海批发站购买柑桔500吨,总价款为75万元,该公司先向宁海批发站预付货款20万元,由宁海批发站于12月15日前将货物运至兴业公司指定的货运站,验收合格后,兴业公司将剩余的55万元货款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要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随后,兴业公司预付了20万元,宁海批发站如约于12月13日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兴业公司验收合格后,因货款不齐,要求延期付款未被同意。一周后因兴业公司仍未筹齐货款,宁海批发站怕柑桔腐烂就将货物运走并转卖他方,同时通知兴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兴业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宁海批发站违约,要求返还预付款2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由宁海批发站返还兴业公司预付款20万元及利息,同时兴业公司赔偿宁海批发站运费损失15000余元。
  〖律师点评〗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同时履行即在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当事人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才会产生,其产生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要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2.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3.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待债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4.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同时履行时以保护自己利益的必要手段,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向对方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而是一种正当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时此权力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履行顺序,宜推定为应同时履行,因此在兴业公司做出对待履行(支付剩余55万货款)之前,宁海批发站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构成违约,且兴业公司在延期一周已超过合同履行期限后仍未能支付货款,宁海公司因怕货物腐烂损失扩大才将货物运走,违约方应为兴业公司。因此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宁海批发站返还兴业公司预付款20万元及利息,兴业公司赔偿宁海批发站运费损失15000余元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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