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案
导读:
拖欠货款纠纷案件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7060元及从2004年4月19日至2006年4月11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欠款额的0.3%计算)。
……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yy公司消防分公司先后签订二份消防阀门买卖合同,第二份合同是因供货的数量及型号的变化而重新签订的,故应确定2004年4月15日签订的合同为本案处理的依据。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就严格履行。原告已经按约定先后三次向被告供货闸阀97台,总货款37054元,已付定金1万元折抵货款后尚欠货款为27054元,但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yy消防分公司是被告蠢消防公司开办设立,领有营业执照而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的债务依法应由其承担,被告yy消防公司对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造成纠纷的责任在于被告,受理费、反诉费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广州市yy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清偿货款27054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4年4月19日至2006年4月11日止,每日以货款的0.3%标准计付,违约金不得超过货款总额27054元)给原告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二、 被告广州市yy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广州市yy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
三、 驳回被告广州市yy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的受理费3360.39元由被告径自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死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案情】刘某在自己的村里开了一个砖厂。2009年11月26日,一位叫王某的包工头通过刘某的朋友介绍,到刘某的砖厂里买了20000砖头,并当场将砖款支付给了刘某,
甲方:住所地:乙方: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808室委托人甲方(公司名称)因与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聘请乙方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在正常的企业经营中,拖欠货款货款纠纷基本上每家企业都会遇到,但有的企业就顺利的进行了解决,而有的企业呢,造成了坏账,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生存能力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