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详解
导读: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广义上既可以包括使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的情形(狭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可以包括没有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的情形(不纯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是否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在我国,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通常是指带有第三人约款的合同,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仅指该合同中的第三人约款。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简化给付手续,在法律制度上肯定第三人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诚属必要。
3.《合同法》第64条非但没有否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而且在法条语义上可容纳该第三人权利;通过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可以而且应该肯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另外,“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虽然可以纳入第64条文义射程,实际上第64条的真正规范价值应在狭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模式大致有两种,一是依当事人的合意便直接成立第三人权利,二是以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为权利发生要件。在我国《合同法》的解释论上,应该采纳第一种模式,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仅发生使其权利确定的效果。如果第三人不欲享受利益,可以通过表达拒绝的意思,使第三人权利自始不归属于该第三人。
5.第三人所取得的权利应是债权,并不能通过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直接使第三人享有物权;在观念上应当区别通过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所赋予第三人的权利和通过该权利实现的法律效果。
6.在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之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第三人约款;一旦第三人表示了受益意思,合同当事人便不可以随意变更或撤销。不过,如果合同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撤销合同的事由,其主张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并不因第三人已表示受益意思而受妨碍,因为此时的“撤销”与上述撤销在原因和程序上均不相同,上述撤销属于当事人的任意撤销,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实现,而第54条的撤销属于合同效力有缺陷,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7.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均可以主张违约责任,由于二者是分别基于各自不同的债权主张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故二者所主张的责任内容有所不同。在第三人权利确定后,如果债权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不必经第三人同意。
8.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直接负担债务,可以合同所生一切抗辩对抗受益第三人。如果基本行为属于双务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负担的债务,与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由于具有牵连关系,故可有同时履行抗辩及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
责任编辑:顾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
我是一个大学生,我的朋友要开一个公司,资金不够,邀请我投资。我想了想,投了6万,占40%的股权。他也是大学生,我们没有自己的印章.为了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那么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