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管辖法条
导读:
合同履行地是履行合同约定的地点,一般双方合同当事人都会对合同履行地做出约定,因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对合同管辖权的确定非常重要,我国诉讼法对合同履行地管辖法条规定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首先,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则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权。
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法专属管辖原则,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的,该约定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
再次,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的管辖法院确定原则。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哪个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如果被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的规定,至少应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样拥有同等的管辖权;如果原、被告双方住所地辖区相同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条适用的前提是合理界定即时结清合同。学理认为,合同给付义务可分为第一次给付义务、第二次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第一次给付义务是作为合同本来目的的给付义务,第二次给付义务则是替代原给付(不履行之际的填补赔偿)或者对其附加的给付义务(迟延赔偿)。附随义务指《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第92条的规定的通知、保密、协助、保护等义务。应当注意的是,即时结清的合同,是指第一次给付义务可以即时履行完毕的合同。在有名合同中,仅有买卖、赠予合同可以即时履行。日常生活中的消费品销售者及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多为即时结清的合同。
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②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注:此处并非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仍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法律适用依据不同)③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院应当对合同作出的约定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以下形式要件的约定,可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1)约定以书面形式作出;(2)须有“合同履行地”字样。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交付地”、“接收地”等,应当认定为约定不明。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准。但对于同时符合下述两个条件的合同,不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2)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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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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