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双方违约的区别
导读:
核心内容:后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双方违约的区别?后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在于发生原因和性质不同,形式和程序要求不同,后果不同。后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二者中,正当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构成双方违约。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后履行抗辩和两个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后履行抗辩和合同解除
后履行抗辩权是在不终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义务人为保证自己履行利益的一种自助措施,其与合同解除相比,能够降低合同行为的成本。二者主要区别是:
1、发生原因和性质不同。前者发生在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以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基础;后者是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而使得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除合同。
2、形式和程序要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采用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由法院做出决定;对后履行抗辩权则无此类要求。
3、后果不同。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仅使后履行合同义务方有权暂时不履行,并不使合同关系消灭,当抗辩原因消除后,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解除合同则是终止现有的合同关系,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并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况。
(二)后履行抗辩和双方违约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民法通则第1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构成双方违约的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2)当事人双方而不是一方违背了其负有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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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4)双方均无正当理由。
实践中许多法官为片面要求双方接受调解,不适当地将许多本不属于双方违约的情况,如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实行自助(包括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等,也视为违约行为,人为地造成所谓双方违约现象,以至于不适当地扩大了双方违约的范畴。
正当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构成双方违约;但在不符合行使条件的情况下行使或者滥用抗辩权则本身即构成违约,由此造成对方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从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效力可以看出:后履行抗辩权只是使当事人享有一种抗辩权,要求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请求他方履行义务时,自己必须首先履行,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从而使双方利益都受到保护,这一制度不是鼓动不履行,而是通过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督促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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