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订立 > 口头合同 > 口头不定期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口头不定期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9 04:43:55 人浏览

导读:

导读:《合同法》认可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应完全诚实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案情】2008年2月3日,被告钟某租赁原告宋某店面开办鲜花店,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租赁期限为四年,每年租金12000元。2

  导读:《合同法》认可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应完全诚实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案情】

  2008年2月3日,被告钟某租赁原告宋某店面开办鲜花店,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租赁期限为四年,每年租金12000元。2009年1月8日,原告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店面租赁合同协议。在审理中,原、被告对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租赁期限为四年,每年租金12000元,均无异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店面租赁口头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口头对租赁合同的期限有明确的约定,不可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在没有其他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不可以解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合同法》认可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应完全诚实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被告虽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对租赁期限为四年有口头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则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原告不得随意解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的规定应理解为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且对租赁期限又没有约定或双方说法不一时,才视为不定期租赁。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对租赁期限意思表示一致,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合同就是有期限合同,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从而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店面租赁口头协议。综上所述,原告在没有其他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口头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可以解除。

  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 邬红萍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