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导读:
王某与李某是好朋友。2008年1月6日,王某远在国外的亲威给他带回一部新款的MP3。李某见到后,被新款的MP3吸引。王某便说:“你喜欢就便宜一点卖给你,500元,谁让咱们是好朋友?”李某非常高兴,因为该产品在国内的市场价接近1500元,便欣然答应:“钱过一阵子再给你。”
半个月后,李某觉着MP3也不过如此,于是找到王某将MP3还给他。王某很不高兴:“我不是已经卖给你了吗?你怎么反悔了?”李某说:“那是我说着玩的,不能算数,我只是想借来听一听。”为此,两人产生了争议。最后,王某把李某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李某付款500元给王某。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一个口头约定,这种口头约定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即口头合同。口头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一样的效力,只要口头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属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因此,该合同有效成立,李某不能以“说着玩”为借口否认合同的存在,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向王某支付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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