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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工程价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2 13:45:04 人浏览

导读:

一、工程价款的法律意义。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以支付工程款为对价取得工程,承包人以完成合格工程为手段实现营利目的。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则以质量不合约定、交工逾期等为由予以抗辩,产生纠纷最终导致诉讼。可见,工程价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

一、 工程价款的法律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以支付工程款为对价取得工程,承包人以完成合格工程为手段实现营利目的。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则以质量不合约定、交工逾期等为由予以抗辩,产生纠纷最终导致诉讼。可见,工程价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履行合同的动力器,亦是产生纠纷的导火线,具有举足轻重之地位,故发、承包双方应当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以明确权利义务和减少纠纷。
建设工程可以分为招标工程和非招标工程。招标工程的价款由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非招标工程的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
二、两种计价方法比较。
标底定价、投标报价和施工图预算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既可以工料单价法编制,也可采用综合单价法。
工料单价法又称定额计价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计价方法,其显著特点是“套”定额。定额是各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安装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完成单位工程量所消耗的劳动、材料以及机械台班的标准额度。工程造价人员根据工程施工图计算出工程量,然后套定额单价,求得直接费,再根据直接费套用有关定额取费费率,求得工程造价。
综合单价法又称清单计价法,是国际通行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价方式。承包人在自己能够承受风险范围内,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其所报价属于全费用单价,据此综合计算出完成分部分项工程的价款,该价款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工料单价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成本,相同工程所报价格基本相同,不能反映承包人的管理水平和真正实力,不利于市场竞争。综合单价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允许承包人自主报价,充分反映承包人的企业成本,而且与国际接轨,适应建筑市场对外开放的发展趋势。加入世贸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单价法成为新的计价方式。当然,从工料单价法到综合单价法需要一个平稳过渡期,究竟采用何种计价方式由承、发包双方自由协商。
三、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又称闭口价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或者单价不可调整。固定价合同可分为单价包干合同(半闭口价)和总价包干合同(全闭口价)。单价包干是单价固定,不予调整;工程量待定,可据实调整,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价款。单价包干适用范围较广,工程量直接决定工程总价款。总价包干是工程总价款固定,工程单价和工程量均为闭口,不得调整。其较多适用于工程量小、易于精确计算、工期短、风险低的工程。因施工合同周期较长、风险难测,为防止固定价合同的绝对性,双方可在合同中设置价款调整方法以合理化解风险,如可将材料涨跌幅度、工程增减数量等作为调整条件。
(2)可调价格合同。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而调整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成本加酬金价款的计算方式表现为工程实际支出成本加酬金、预算成本加酬金、最高额成本加酬金等方式。何为成本?第一种是行业成本价,依行业标准定额计算出直接费、间接费和管理费三项之和即构成行业成本价。第二种叫企业成本价,承包人按照自己企业成本组成报价。当然,各个企业管理水平不一样,企业成本价也不一样。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成本价,目前缺乏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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