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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8 01:16:47 人浏览

导读:

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21508元,其他诉讼费4302元,鉴定费40000元,共计65810元(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已预交)。由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东湖支行,帐号:05210104xxxxxxx9。户名:湖北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途:不服(2006)宜中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红洲

  审 判 员  毕 勇

  审 判 员  荣 幸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冀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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