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协议中的职务成果怎么判定
导读:
在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中医院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摩罗丹”的研制任务进行了专门的交付和投入。其仅因为李恩复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对其进行了临床使用、后期验证性研究和资金投入,而主张对“摩罗丹”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研制药品是的专业性要求很高,李恩复并无义务研制该药,第三人中医院又无法证明其分配给李恩复此研制任务或者李恩复研制该药期间主要利用了医院的技术设备。后期的试验和相关资金的使用可由李恩复支付相应的费用,但这并不属于研制发明的构成部分。因而,“摩罗丹”药物的开发并非职务技术成果,第三人中医院提出的请求不能成立。
责任认定:合同违约的相关判断。
所谓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约束当事人行为的法则,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的约定内容,违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来看,原告与邯郸制药厂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乙方在其“摩罗丹”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在邯郸制药厂改为邯药公司后,其并未通知原告该事项,并不再在药品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这是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条文的,构成了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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