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与受让人的义务
导读: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转让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让与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以便受让人能够使用和实施该项技术秘密。
(2)让与人应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秘密,应当是成熟的,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适用性技术。所谓技术的成熟性是指该技术是在充分的研究开发基础上完成的,已经具备了商品化开发的可能性。法律对其专门规定原因在于技术秘密不像专利技术那样已经受到专利机关及社会公众的审查,其实用性与可靠性更让人怀疑,故而让转让人承担了这一保证义务。在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时,让与人应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实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3)让与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当事人都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彼此承担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在双方保密的基础上,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也可以参照专利实施许可的分类采取普通实施许可、排他性许可和独占许可的转让方式,这时让与人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承担不同的义务。在技术秘密多次转让的情况下,让与人应如实地向受让人说明情况,以让受让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支付使用费的数额。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关于受让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受让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地域、方式范围使用技术。除非在合同中约定或经让与人同意,受让人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成果。
(2)受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在使用费的数额上,当事人可依具体情况自由约定,一旦约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在支付方式上,当事人可以采用一次总算方式,或提成支付方式或者一次总算与提成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对此无约定的,原则上当事人采用一次总算,但也可根据受让人的经济状况采取分期支付的方法。
(3)受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技术秘密成果一旦失密,也就不成其技术秘密成果了。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将技术秘密故意或过失地泄露出,为公众所知。维护让与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义务,受让人不得将技术秘密让与第三人也是受让人保密义务的体现。如果第三人从受让人处窃取或者获得了技术秘密,除非能证明他已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而不能阻止。受让人要对转让人承担泄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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