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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诚信责任刍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3 21:49:22 人浏览

导读:

居间活动,是经纪活动的一种形式。在期货市场上,从事牵线搭桥、中介媒引、促成双方交易进行的活动,就是居间活动。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居间活动包括期货市场上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这里的居间人,可以是指个人,也可是指法人机构

  居间活动,是经纪活动的一种形式。在期货市场上,从事牵线搭桥、中介媒引、促成双方交易进行的活动,就是居间活动。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居间活动包括期货市场上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这里的居间人,可以是指个人,也可是指法人机构。居间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一种民事活动关系。在任何民事活动中,诚实信义是民事双方始终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这是由于,在居间关系中,虽然居间人是由其利己心驱动开展业务活动,但在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强调遵循诚实信义等道德规范,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无庸讳言,居间人对委托人应负有诚实信义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对期货居间活动还没有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还缺乏有效的管理,致使因居间人缺乏诚实信义而引发的交易投诉和纠纷层出不穷。诚实信义是期货居间人应负职责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诚实信义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诚实信义原则。诚实信义原则,是始终贯穿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也是参与市场的各个主体均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之一。作为期货交易的居间人,在期货市场交易中,必须以诚相待,以信相处。以诚实信义的行为,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欺诈客户,始终要维护客户的利益。

  (二)客户忠诚原则。居间人对客户负有忠诚的职责。禁止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谋取私利或他人的利益。居间人作为客户的交易代理人,必须忠诚履行居间合同所规定的职责,客户的利益至高无上,不能用损害客户的权益,来谋取自己或他人的利益。

  (三)禁止欺诈原则。欺诈行为是一项很严重的犯罪。国家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业协会的规则中,都明确规定,严禁对客户进行欺诈,并为此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标准。

  在市场运作中,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欺诈性诱导,即向客户承诺进入市场交易保证获利,以此来招揽客户;擅自下单交易,居间人在利益机制驱动下,未经客户授权,擅自下单交易;内幕交易,它通过不公开、不公平的形式而私下进行交易,所有的信息也不公开;私下对冲,不把客户指令下到交易所,而是在客户之间对冲,赚取双方的佣金和减少代理交易费。

  (四)信息透明告知原则。居间人作为客户交易的代理人,对凡掌握的有关涉及客户交易的诸如价格波动、行情预测、持仓量变动及交易规则变化等市场信息,有义务履行及时向客户公开、全面告知的职责。

  (五)保守客户秘密原则。居间人必须遵循为客户保密的责任。有关客户的交易资金、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计划、交易密码等涉及交易的情况,有义务严守客户秘密,不经客户同意,不得外传。

  二、违反诚实信义所应承担的责任

  诚实信义是从事期货交易必须遵循的一种职业道德,同时,也是法律加以约束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果居间人因违反诚实信义,并产生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和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的后果,则根据其不同的损害程度,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国,大致有以下有三种责任形式:

  (一)民事责任。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被法律确定的民事关系。因居间人的不诚实信义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我国民法有关精神,可以依法要求居间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二)行政责任。对于因违反诚实信义破坏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可以采取:一是期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居间人的资格认定予以取消,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个别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对从事居间活动的个人,处以警告、通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特别严重的,中止或注销其居间人的资格;三是对无论是单个的居间人或法人居间人,其在诚实信义方面有严惩违反从而造成重大市场影响或经济损失并屡教不改的,给予禁止其进入市场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高级运行形式,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约束,对于严重违反期货市场运行的不诚实信义行为,触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监管部门必须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何种形式的责任处罚,应当视居间人的不诚实行为对受害人形成的经济损失的程度和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而定。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居间人诚实信义情况的考核与审查

  对居间人诚实信义的考核与审查,应结合对居间人的从业登记、资格任定、培训和考核紧密进行。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在居间人进行从业注册登记和资格任定时加以审察。期货业的特殊性,使得对期货居间人应该实行注册登记和资格任定制度。居间人在进行注册登记和资格任定时,必须提交其诚实信义的记录,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因严重犯有诚实信义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在审查时就不予通过。

  (二)业务培训。在期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对从业人员都要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及业务素质的培训。诚实信义作为期货居间人必须遵循的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纳入培训之中。通过业务培训,增强居间人的诚实信义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制度约束。除了国家对期货业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交易以外,期货业内,也必须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居间人的诚实信义进行严格的约束。这些规章制度主要有:客户账户专立制度,居间人与客户的资金要严格分开,不同的客户的账户也要分别设立,不能混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居间人的每一笔交易必须标明时间,进行分类,并将其与有关资料一起,保存一定的时间,在保存期内,随时可以调出,以便配合检查,能够容易发现是否有违反诚实信义的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地址、电话,设立专职机构,严厉查处严重违反诚实信义的行为,及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我国期货业协会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建议,在现阶段下,由期货业协会负责,对居间人的诚实信义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和专项审查。首先,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促使这项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其次,建立精干的专职管理机构,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第三,建立居间人的业务档案数据库,定期将有关情况输入数据库中;结合居间人的资格认定和业务考核,定期对其诚实信义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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