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签居间协议-房屋中介成投诉热点
导读:
上周,市工商局12315热线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63件,其中,消费者反映房屋中介公司操作不规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投诉成为热点。手续未齐全影响签协议王小姐于今年4月9日与某房产中介公司协定好购买位于武宁南路一套商品房,且支付了两万元房屋意向金,并商定于5月9日付清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但是5月9日,当消费者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之后,对方才告诉她该房屋还没拿到房产证,不能签合同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消保委认为,中介公司应在接受委托之前,履行对房源情况进行审查了解的义务,特别是房屋产权证等重要文件,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房屋买卖信息。由于中介公司失职造成交易失败,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中介公司承担,不应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协议未签定中介急要钱日前,侯小姐一纸诉状告到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侯小姐今年4月委托房地产中介购房,当时,中介公司随即要求侯小姐签订《物业购买委托经纪合同》,该合同对房屋位置、面积、总价及付款方式作了简单约定。中介公司要求她交付1万元意向金,并以格式条款约定,“在房屋出售方签署后,即表明其接受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易条件,该意向金转为定金”。合同还以格式条款方式规定,买卖双方应于出售方签收定金后5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总房价2的中介费。但是在房屋出售方收取了意向金、双方准备签订买卖合同时,侯小姐发现该房屋存在租约,中介公司事先并未告知。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由中介公司不规范的居间行为导致的,在委托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之前应要求公司提供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在签订居间协议时也要看清相关条款,避免后续麻烦事。中介操作不规范成交易隐患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有关政策出台,房产交易量有所减少,一些房屋中介公司急于求成,不惜违规操作。目前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的交易资金大部分要经过二手房中介的“手”。专家分析,一些二手房中介操作不规范,“内部员工冒充房东”、“挪用客户资金”等问题非少数,消费者当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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