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处车祸了,债主找谁要钱
导读:
欠债人处车祸了,债主找谁要钱
闽侯县法院拒绝立案:残疾赔偿款有专属权,不能“代位”索赔
福州新闻网讯 3年了,朱某借给同学的10万元钱迟迟讨不回。前不久,同学出车祸,肇事司机负全责。那么,朱某能否行使代位权,向第三方即肇事司机要求偿还欠款呢?近日,闽侯县法院拒绝了朱某的立案,理由是借款人不得对残疾赔偿款行使代位权。
3年讨不回10万欠款
2004年末的一天,家住闽侯的王某找到了初中同学朱某,称自己因生意周转急需10万元。王某允诺,如果生意好,不出个把月就能把钱及利息全额还上。
出于信任,又碍于同学面子,当天下午,朱某就将钱借给王某,且没在欠条上写明还款日期。不想,此后王某的生意很不顺,严重亏损。但朱某总不好意思向王某索要借款。这样,3年过去了。
去年,王某在去广东进货途中发生车祸,被李某撞成残疾。事后,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李某负全责。按照规定,王某可获赔残疾款10多万元。
今年1月,朱某找到王某,要求其尽快索取残疾赔偿款清还借款。王某虽然口头同意,但迟迟不见动静。 近日,急得不行的朱某听朋友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朱某可行使代位权,起诉事故肇事者李某,要求李某代为还钱。就在朱某兴冲冲去法院立案时,碰了个大钉子,被拒绝了。
残疾赔偿款不得“代位”还债 22日,记者就此事请教了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江宁。 许江宁介绍,朱某的情况涉及代位权行使的条件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许江宁进一步解释到,该规定明确了代位权行使的一个重要条件——可代位行使的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即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
那么,专属权的范畴如何界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根据朱某的情况,王某的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王某的专属权。所以,朱某不得对王某的残疾赔款行使代位权。法院拒绝就此立案是有道理的。[page]
不过许律师称,朱某可以就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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