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二级学院有处分教师的权利吗
导读:
作为教师是属于学校的公众人员,对于学生要树立一个好的形象,如果教师有做出违反学校规定或者是法律制度的行为,是要接受相应的处罚。那么大学二级学院有处分教师的权利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大学二级学院有处分教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行政处罚与职称是不相关的,但是其他方面还是有影响。教师被行政拘留不会开除公职。根据《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行政拘留被惩处程度低于有期徒刑,所以不会被开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行政拘留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因此教师被行政拘留不会被解聘。
没有构成犯罪,不会丧失教师资格,但如果影响恶劣,可能会被解聘。
申诫罚。指教育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教育机构向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发出警诫,申明其违法行为,防止其再次违法的行政处罚。在教育法中较常见,主要是对违法相对人声誉产生影响的处罚,主要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指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针对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是对相对人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主要有 8 种形式: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报名资格,停考,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责令停止招生或停办、撤销教育机构。
财产罚。指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对人给予的经济制裁。主要形式是罚款。
救济罚。通常指通过对违法相对人的制裁,纠正、制止不法侵害,使被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应用较广泛。主要有三种形式:责令限期清退、修复,责令赔偿,没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大学二级学院有处分教师的权利吗的相关介绍,对于教育机构的教师来讲,如果做出违反法律规范的事情要及时的进行行政处罚,不要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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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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