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
导读: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需要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的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许可与相对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权利人财产的合同。
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行为
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就其效力而言分别有下述的情况:
1.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这类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即可生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例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遗赠等获得利益而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也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即可生效。
3.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许可订立上述之外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律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即催促与其订立合同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该合同。另外,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对该合同享有撤销权
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合同代理制度,这就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定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这也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该合同才有效。
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被看作表见代理。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合同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相对人是善意的,而且依据一定的客观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例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而不表示反对,或者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业务介绍信,或者被代理人没有采取措施终止行为人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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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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