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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裁定不能扩大适用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1 13:23:05 人浏览

导读:

案情某机器公司将其所有的营业用房出租给某商贸公司使用,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器公司要求商贸公司将该房屋腾空,由其收回自用。因双方协商未果,机器公司将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腾房。法院受理机器公司的起诉后,依法向商贸公司送达了机器公司的起诉状,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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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某机器公司将其所有的营业用房出租给某商贸公司使用,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器公司要求商贸公司将该房屋腾空,由其收回自用。

  因双方协商未果,机器公司将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腾房。

  法院受理机器公司的起诉后,依法向商贸公司送达了机器公司的起诉状,并通知商贸公司开庭,商贸公司则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出因商贸公司与机器公司曾就双方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协商,并确定由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所以法院对于双方的纠纷无权管辖,应当将该案移送仲裁委员会。对于商贸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机器公司并不认可,商贸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仲裁协议的事实。

  最终,法院裁定该案由法院继续审理。

  分歧意见

  关于该案中商贸公司的申请能否由法院作出管辖异议裁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商贸公司提出的申请,属于管辖权异议,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允许当事人提出上诉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本案中,商贸公司以双方存在仲裁条款约定而提出异议的,法律虽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应当参照该规定执行,作出裁定,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商贸公司的申请不能出具管辖权异议裁定,案件应由法院继续审理。

  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异议应当是法院内部关于管辖归属的确定问题,包括级别管辖以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条款也是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内容中予以规定的。法律确定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为了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审判的程序、实体公正。所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对地域管辖的异议,同时法律规定了上诉的救济途径。所以,若商贸公司只单纯提出双方的仲裁条款,但提交不了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商贸公司属于恶意拖延审判时间,应当由法院继续审理。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管辖问题是当事人的纠纷应由那个法院受理的问题。管辖制度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从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等因素来考虑。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与管辖权异议相对应的是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即通过异议有可能撤销法院的司法行为,以维护当事人自己的正当利益。此种制度的设立与法律设立不予受理制度、驳回起诉制度是一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的处理内容再次进行审查,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本案中,贸易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所谓“管辖异议申请”并非真正的管辖异议申请。所以,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也就不能以管辖权异议方式进行处理。那么,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裁定书并允许当事人上诉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是法院对于案件纠纷进行的程序性的处理结果。裁定适用范围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能够提出上诉的裁定仅有三项,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虽然法律仍规定应当适用裁定的其他情形可以适用裁定,但该种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所以,本案中,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被告的申请作出裁定,但该裁定不能上诉,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裁定。

  作者: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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