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适用
导读: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有关规定,督促程序是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这一规定,说明了督促程序适用的案件种类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金钱是指货币,即以票面标明的金额表现其价值的。在民事法律中是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督促程序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的意见,督促程序进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①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②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③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④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page]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书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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