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作凭证 诉给付货款被驳回
导读: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aa微电机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aa微电机公司与被告bb电器厂于2002年12月达成洗衣机电机产品口头买卖合同,自2002年12月至2004年5月,双方发生多次业务往来,每次都是天元厂将所需货物数量以电话方式告知aa公司送至指定地点。结算时,天元厂以银行电汇方式汇款,aa公司将增值税发票邮寄给天元厂,双方每次所发的电汇单金额与增值税发票金额不一一对应。在此期间,aa公司给天元厂邮寄34张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560万元;天元厂给aa公司电汇29次货款,金额共计530万元。于是aa公司起诉天元厂支付差额30万元。
被告bb电器厂辩称,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我厂已收到相应款项的货物,我方不欠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a微电机公司未能提供bb电器厂所收货物的数量的证据,其仅凭向bb电器厂发出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与bb电器厂电汇货款金额之间的差额证明bb电器厂的欠款数额,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aa微电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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