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汽修店修车致残谁担责
导读:
2005年10月8日上午,由于自家的农用车出现故障,永修县人淦某某驾驶农用车前往汽修店修车。据介绍,汽修店由鲍棉生经营,由于鲍棉生当时修车业务非常繁忙,一时无暇为淦某某修车。而淦某某又急需用车,无奈之下,车主在老板鲍棉生的默许并指导下,自己对农用车进行了修理。
淦某某首先对农用车进行了拆卸,并对该车前轮钢板进行了切割、焊接、打磨等多道工序。之前的修理工作一直比较顺利,然而悲剧就在随后发生。下午3时许,当淦某某躺在地槽内安装螺丝时,该车因左前部分支撑不当而发生车体部分斜塌,将地槽内的淦某某压伤。经过治疗确认,淦某某被诊断为5、6椎间盘突出症伴四肢瘫痪,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淦某某认为,他是在帮忙汽修店老板鲍棉生修车时受伤的,鲍棉生应对他的伤负责。而鲍棉生认为,淦某某是在修理自己的农用车时受伤的,因此不应由他负责。
说法
11月27日,永修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淦某某对车辆进行了拆卸、切割、焊接、安装等多道工序,但均是在鲍棉生的必要参与指导下实施的。并且,淦某某从事的仅是一些简易的辅助性工作,而鲍棉生对淦某某从事此辅助性工作予以默许,因此双方就形成了基于修理合同关系的帮工与被帮工关系。淦某某在帮工时受伤,鲍棉生作为被帮工人对事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淦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对安全隐患未充分注意,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当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鲍棉生赔偿淦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50%即101012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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