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不提交 所作努力付东流
导读: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科发公司给付原告吴家门厂报酬11.7万余元。
2004年4月初,吴家门厂和科发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吴家门厂为科发公司加工电控门,合同价款16.8万元,吴家门厂负责送货和安装,安装完毕后当日完成验收;预付款5万元,余款于安装完毕后3日内付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顺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签订当日,科发公司以转账支票形式向吴家门厂支付预付款5万元。吴家门厂加工完成后,按照科发公司的要求,把电控门送到指定的工地并安装完毕。但是科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11.7万余元。吴家门厂经过多次催要,科发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在上述产品投入使用超过一年后,吴家门厂见收款无望,把科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所欠货款11.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科发公司在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认为自己不付款是有原因的,吴家门厂制作的门有质量问题,业主都提出了意见,并对应诉积极进行了准备,搜集了一部分证明材料。开庭的时间到了,科发公司没有到庭,法院缺席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科发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双方订立的合同,名为产品购销合同,实为定作合同。吴家门厂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科发公司应当支付报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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