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提货单却把万吨燃油交与他人
导读:
核心提示:这一案件的关键情节是,某某石油将巨额燃料油放给恒润公司时,收货付款确认函还û有签订。某某石油为何会轻信某某公司将全部燃油出售给了恒润公司,继而放货呢?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某某一石油公司被判赔偿数千万元
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审结一起提单纠纷案,某某(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状告某某中燃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石油),称某某石油û有提货单却将万吨燃油交与他人,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货物损失5666.8万元。
2005年4月29日,某某公司进口2万吨燃料油,准备以5666.8万元的价格卖给中国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燃料公司”)。此前一天,某某公司与船舶燃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按照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协议,某某石油负责在码头接卸和仓储这批燃料油。
2005年5月11日,载运2万吨燃料油的“科尔玛”轮抵达中国某某。承运人代理人当天给某某公司签发了提货单。船舶燃料公司随后授权广东恒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由其向某某公司代为支付3850吨燃料油费用。但是,剩余燃料油费用船舶燃料公司一直û有支付。某某石油以为某某公司将全部燃油出售给了恒润公司,恒润公司也支付了款项,于是在恒润公司û有出示任何单据的情况下将燃料油全部交付。
2005年8月24日,某某公司持提货单向某某石油提货不成,将其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某石油赔偿货物损失5666.8万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5年12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某某石油的放货行为是否Υ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构成对某某公司的侵权成为庭上争议的焦点。
某某石油认为,某某公司与恒润公司签署的收货付款确认函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某公司在卸货前已经将其进口燃料的所有权转让给了恒润公司,根据恒润公司的指示放货并û有错。
某某公司辩称,收货付款确认函载明卖方是某某公司,买方是船舶燃料公司和恒润公司,是一个三方协议。确认函中约定某某公司与船舶燃料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3850吨燃油改为由恒润公司结算,不足以证明某某公司与恒润公司间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某某公司作为进口货物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承运人代理人签发的提货单确定的收货人,是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某某石油提取货物。
法院认为,某某石油û有凭提货单将货物交与他人的行为,侵犯了某某公司的货物所有权,造成某某公司的经济损失。除去某某公司已经收到的款项,法院判决某某石油赔偿某某公司4575.8万元。
据了解,这一案件的关键情节是,某某石油将巨额燃料油放给恒润公司时,收货付款确认函还û有签订。某某石油为何会轻信某某公司将全部燃油出售给了恒润公司,继而放货呢?原来,某某公司是某某石油的老顾客,双方有多年的商业合作关系,一直互相信赖。这次货物到港前,某某石油从某某公司得知他们要把货卖给恒润公司,恒润公司已付款的消息,但并û有去核实。货到当天,某某公司人员一直û有出现。恒润公司派人到现场接卸货物,并支付了仓储费和港口费。根据以前合作的惯常操作,某某石油放心地把货交给了恒润公司。
据悉,此案宣判后,某某石油已提出上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现代社会众所周知的汽车是消耗燃油作为相应的燃料的,这个燃油的消耗在现代社会是有着相应的补贴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标准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2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提货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货物经过运输后,其质量和数量很有可能发生变化,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是否完好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