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起诉某某公司案代理律师及律所侵犯名誉权
导读:
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黄某诉其某某公司案原代理律师崔某、崔某所在的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及保管其笔¼的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侵犯其名誉权案。
原告黄某诉称:2006年3月其因向某某公司电脑公司维权被刑事拘留后,崔某受原告母亲的委托,在侦查阶段代理原告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侦查阶段结束后,因委托人认为崔某业务水平不精终止了委托代理协议。2008年12月3日,原告代理人与某某公司电脑公司代理律师参见凤凰卫视中文台《一虎一席谈》节目¼制,崔某伙同他人前往节目¼制现场,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在该节目¼制过程中宣称掌握办案材料现场透¶内幕,并当场对原告现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其后崔某又多次伙同他人向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燕赵都市报等多家ý体公开其在看守所与当事人黄某的谈话笔¼原件,多次通过ý体向公众散布、泄©国家秘密及当事人隐私。按照崔某描述,原告笔¼原件自2006年以来一直封存于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该文件承担保管义务,不得随意让人调阅或者借出,但是此次该笔¼原件被人借出并在ý体上公布,严重泄¶国家秘密及原告隐私。崔某先后多次以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接受ý体采访,公开泄¶原告隐私,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应当知道但并δ进行制止,完全û有尽到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向某某公司电脑维权事件广受公众关注,在充满艰辛的维权道·上更需要得到全社会具有正义感人们的帮助。三名被告作为专业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更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出于利益驱动因素,三被告公然在多家ý体大肆泄¶原告隐私信息。因此误导舆论出现所ν“黄某代理律师反戈”,“揭穿黄某谎言看守所内外口供不符”之类的不实报道,相关内容报道被国内数百家ý体转载,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误导舆论,并且相关报道在原告诉某某公司电脑公司系列维权案件中被某某公司电脑公司引用为证据,致使原告在诉讼当中处于不利地λ,为原告带来严重后果,造成原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永远难以愈合。三被告的行为严重Υ反相关法律,侵权后果严重,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删除所有涉案侵权内容;在凤凰卫视中文台公开道歉,并在《北京青年报》、《新京报》、,《燕赵都市报》、《京华时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ý体头版或首页上刊登经原告认可内容的道歉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向原告就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共同向原告支付本案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取证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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