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电梯无合格证 合同无效退款赔偿
导读:
房地产公司购买的电梯因未收到产品合格证而不能运行,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近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一审判决电梯公司退还电梯款829863元、承担违约金责任213000元。
2006年12月24日,原告洛阳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电梯公司签订电梯买卖安装合同一份,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五部电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电梯款829863元,被告向原告提交电梯后,并未向原告提交被告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也没有提交产品符合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及产品合格证明、技术资料、《电梯使用证》。2008年6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由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电梯不能使用,原告于2007年12月向其他电梯公司购买了电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买卖安装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电梯款后,被告虽已向原告提供电梯,但未向原告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致使原告无法使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20%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系被告公司股东成员,原告要求其承担该案相应的责任,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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