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标的额最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损害赔偿纠纷案
导读:
谎报货名托运危险品 中化建某某公司被判巨额赔款——北京高院民二庭公开宣判索赔标的额最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损害赔偿纠纷案。
北京市高院民二庭于2007年12月5日对本院审理索赔标的额最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损害赔偿纠纷案,即某某航空公司等六原告与中国化工建设某某公司等六被告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因认为中国化工建设某某公司谎报运送货品的名称,隐藏危险品托运,导致强酸性腐蚀化学药品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泄漏,造成飞机腐蚀报废,某某航空公司和5家境外保险公司,向某某化建及货物代理人、鉴定人等6家单位索赔8000多万美元。北京市高级法院一审判决,为马航提供保险的其中4家境外保险机构获赔6506.3万美元,法院同时驳回了马航的索赔要求。
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京华时报、北京晚报等多家媒体的记者旁听了此案公开宣判的全过程,并进行了及时报道。此案审判长、民二庭庭长刘兰芳当庭宣读了此案判决书法院认定的主要内容及判决结果,并接受了各媒体记者的采访,就此案审理工作的特点、难点、相关问题、判决依据、准据法适用与理解、法律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明了准确的释情、释法和释理。
这起案件是我国最大一起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于案件原被告众多且有一半在境外,这起巨额索赔案共审理了5年,其中上诉管辖用了1年,交换证据和质证用了3年。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某某化建在购买80桶8-羟基喹啉后,将其出售给一家印度公司。委托马航承运。大通公司作为马航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办理了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海关、商检等部门签发了报关单并审验、放行。大通公司将货物交给地服公司包装、装机,在地服公司的要求下,大通公司提供了所需单证,其提供的由迪捷姆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货物为8-羟基喹啉,按普通货物装卸、运输。虽然迪捷姆公司以检验人的身份参与,但其没有对货物进行样品检验,而是直接变更以前《鉴定书》的运单号作出上述鉴定结论。地服公司根据《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标准将该批货物装入飞机。当飞机抵达某某进行中转卸货时,马航公司发现该批货物发生泄漏,货物不是8-羟基喹啉,而是强酸性腐蚀化学品,属危险品货物的草酰氯。某某化建承认货物真正名称为草酰氯。马航公司遂按某某化建提供的清理措施,及时对飞机进行了清理、净化和抢救,对剩余货物进行了销毁处理。
飞机制造商法国空中客车飞机制造公司作出的飞机修理成本为至少8900万美元,且表示飞机修理后的使用价值不大。经鉴定评估,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认为飞机修理成本大大超过飞机全额保险金9500万美元的75%,据此推定飞机全损,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向马航公司支付了全额950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某某化建对此案事故及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对各原告的侵权行为,某某化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迪捷姆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行为,且与此案事故及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对各原告的侵权行为,迪捷姆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各被告对此案事故及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某某化建赔偿各保险人损失6500余万美元;某某化建在赔偿上述第一项损失金额时,将其中91.5%的赔偿金5900余万美元直接偿付给各再保险人;迪捷姆公司对某某化建不足以赔偿判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损失款项部分,承担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赔偿责任;因马航公司要求的1万余美元损失,是马航公司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且证据不足,因此判决对马航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判决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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