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法说理 执结租赁纠纷
导读:
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是巴沟村村民委员会,2002年10月15日,村委与被执行人签订租凭协议,约定将村内一块300平方米的场地租凭给被执行人使用,期限为一年,协议签订后,双方未丈量,而被执行人实际占用场地580平方米,用以种植灵芝等经济作物。去年4月,这块场地被列入村委统一规划的村民小区建设中,要求解除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租凭合同,返还土地并按每年1500元支付土地租凭费。由于协商未果,村委将被执行人告上法庭,2005年12月9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租凭合同,被执行人一月内拆除场地内建造的棚屋,将场地返还村委并给付土地租凭费。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20日,郑州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巩义法院法官多次劝说下,被执行人依然拒不履行,甚至四处上访。
现场执行前,巩义法院执行法官多次下乡与村委会协调,并反复向被执行人讲法说理,被执行人终于同意拆除租凭原告场地建造的棚屋并予以返还。案件终于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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