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假证据的后果
导读:
提供假证据的后果
日前,昌平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李某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2003年7月11日,昌平法院受理李某诉高某、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李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双方在争斗中损坏的古董,共计价值10万元。昌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两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查,市一中院以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将案件发回昌平法院重审。昌平法院在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过程中,依据被告申请,对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损坏财产价值的三张发票依法向税务部门核实。经相关部门核实查明,李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为虚假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0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假证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处理。鉴于李某提供假证据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判,妨碍了此案的审理工作,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为维护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彰显法律的尊严,昌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对李某实施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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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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