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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1 03:20:24 人浏览

导读:

申请再审的条件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把好案件质量关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不尽科学,尤其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过于宽泛,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司法资源浪费等弊端。为此,笔者建议应严格限定

  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把好案件质量关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不尽科学,尤其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过于宽泛,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司法资源浪费等弊端。为此,笔者建议应严格限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限定再审之诉的期限为3个月。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申请再审期限为2年,上诉与再审期限规定反差极大。所以,不少当事人不上诉,而待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再审,既可以省钱,又可拖延时间,有些当事人利用这2年的再审期限,一边连篇累牍地向人大或上级法院写信,其中还常常夹杂一些危言耸听的语气,以引起人大或上级法院的重视,来达到其抗拒执行生效判决的目的。实践中不少基层法院常常也受到人大部门的“过问”或收到上级法院“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暂缓执行”的通知。可见,现行民事再审申请期限的规定存在很大弊端。这在大陆系国家也是少见的,他们规定的申诉期限都较短,如法国民诉法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提起再审之诉的期限为2个月,日本新民诉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再审之诉的期限为30天,德国民诉法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再审之诉为1个月。而我们规定的时间太长,既不利于判决效力的稳定,又不利于民事权益的稳定。所以,笔者建议将民事再审之诉的期限改为3个月。

二、限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及理由为“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定案证据不充分或是伪证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举证责任主要在当事人自己,所以只要原裁判是依据当时当事人提供的真实的证据、事实作出的,就应当认为是正确的裁判。因为法官不是先知先觉的圣人。而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证据证明原定案证据不充分或是伪证,就说明原裁判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其裁判就是错误的。对这种裁判才有进行再审和改判的必要。现行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是包含于笔者建议限定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形及理由中的。而其第三、四项“适用法律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规定,从理论和审判实践上来讲,都决不能肯定说明其判决、裁定结果一定是错误的。若对原裁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裁定结果也是正确的,仅是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进行再审的必要性不大。故而,笔者建议限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形及理由为“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定案证据不充分或是伪证的”。

三、限定当事人对一审或终审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只能一次,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了次数限制,再审就不再是无限再审,而是有限再审。这样,当事人就不能钻法律的空子无限申请再审缠诉,从而达到彻底根除民事诉讼当事人长期纠缠的难题,确保民事判决、裁定的稳定及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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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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