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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1 01:43:49 人浏览

导读:

A公司于1999年1月欠我公司货款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我公司收执,言明在2000年底之前付清。到期后A公司一直拖欠未付,我公司也一直未向其追讨。2003年3月,我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设备。结算时,我公司拿出A公司的欠条要求抵销其中的3万元,A公司以该债务

A公司于1999年1月欠我公司货款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我公司收执,言明在2000年底之前付清。到期后A公司一直拖欠未付,我公司也一直未向其追讨。2003年3月,我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设备。结算时,我公司拿出A公司的欠条要求抵销其中的3万元,A公司以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产生纠纷。我公司欲诉至法院请求抵销3万元。请问法院会支付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答:法院应依法判决支持你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是可以和对方当事人的等额债权(无论是否过诉讼时效)通知抵销的,该抵销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律师提示:学理论上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为自然债。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已经履行的也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返还。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即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因为起诉权仍然存在,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确已届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不自愿履行的,但双方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行使权利。由此可见,如双方互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一方可行使抵销权,且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只须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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