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宠物合约不祥引纠纷
导读:
核心提示:寄养宠物代为保管也应该签订寄养合约或是保管合约以防止出现纠纷时没有依据。签订寄养合约应该详实,才能发挥寄养合约的作用,在发生纠纷时能有效地提供依据。下面小编透过一则案例为大家介绍宠物寄养合约应该如何详实。
【案情回放】
外出旅游的小李,为了照顾与自己朝夕相处了4年的泰迪犬球球,在网上找到了一家宠物托管店,并签订了寄养协议。谁料,小狗在寄养期间走失。为此,小李将宠物托管店老板小王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小王向小李赔偿各项损失3000元。
据小李说,外出旅游前,他在网上找到了小王的宠物托管店,并将球球托付给小王照料。两人签订寄养协议,约定寄养期间为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14日,寄养费用每日25元,共200元。在寄养期间,若小狗因收养人的原因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及解决费用由收养人承担。
等小李旅游回来,小王竟然告诉小李球球已经走丢。二人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小李一怒之下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泰迪犬经济损失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损失1500元。
对于小李的起诉,小王认为,其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均缺乏依据。
【法官说法】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小李与小王详细分析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对于小李来说,其与小王签订了寄养协议,并将宠物实际交付小王,二人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小王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导致球球丢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购买宠物往往没有购买凭据或者交易时根本就没有价款凭据,宠物价值难以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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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球球的丢失必然会给与之朝夕相处四年的小李造成精神痛苦,但是由于小李起诉的案由是保管合同纠纷,小王应承担的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宠物失主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
而误工损失,如果小李能够证明其确因宠物丢失导致合理的误工损失,比如因寻找宠物、与寄养店老板协商解决方案等导致的误工损失,且能提供可信的收入证明的,可以适当予以赔偿。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上述赔偿方案。法官庭后提示说,为避免上述诉讼风险,可在宠物寄养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在协商违约金数额时,可以将宠物一旦丢失、死亡或其他意外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误工损失等考虑在内。如此,一旦发生上述类似纠纷,宠物失主无须再就损失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当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在合理范围内。
原标题:寄养引发纠纷合约还须再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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