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若违法,担保需谨慎
导读:
核心内容:借款到期未归还,出借人将担保人和借款人告上法庭。巨额的借款,担保人无辜受到牵连,最终,法院却认为借款合同存在违法之处,属无效,为此,担保侥幸脱责。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大家,合同内容若违法,担保需谨慎。
通讯员:胡建英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还款,法院判决担保人周某承担借款本息连带清偿责任。万幸的是,这份借款合同有违法之处,依法无效,周某才摆脱了责任。
2007年8月26日,义乌人阮某以经商缺资为由,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约定借期为一个月,逾期从借款之日起支付违约金。阮某出具了借条,周某在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同日,阮某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借款100万元。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讨,阮某一直未归还借款。2008年1月9日王某向义乌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阮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周某为借款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2008年3月12日,义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阮某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被告周 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以,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6月10日,阮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包括向王某借款。
得知这个判决后,周某认为王某借给阮某的100万元借款,是阮某以“借款”名义向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不是民间借贷,所以,原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是错误的,其担保行为也是无效的。于是,周某向金华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金华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新证据(即刑事判决书)可证明,阮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周某的担保也随之无效。
2012年9月11日,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13年2月21日,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了原一审判决。
原标题:借款合同无效 担保人侥幸脱责
相关内容推荐:合同内容违法,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有相关法律规定,内容违法的合同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提醒大家,订立的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内容法人合法性,不要盲目胡乱地签订合同。有效的合同……【详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怎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因重大误解造成损失,是当前建设企业应重视的问题。比如,在采购建筑材料的过程中,购销双方如果以确认书的形式对合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所谓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即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