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合同无效
导读:
核心内容:再婚的谢先生在未经儿子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再婚妻子的名字加到自己与前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上。这一行为遭到儿子的反对,他认为父亲无权擅自这样做,最终将父亲诉上法庭。最终,法官会如何判决?这份加了名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是有效的?
中新网宁波8月13日电(记者何蒋勇实习生邱佳艳)以前的黄昏恋常不被子女所接受,而今对于长辈们的第二春寄托,子女们大多数赞成。但这份寄托一旦涉及到财产时,又有了分歧。近期,浙江省宁波市江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儿子起诉父亲将继母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的案件。
2014年7月中旬,谢先生到江东法院起诉父亲谢大伯和继母岑阿姨。起因在于前不久自己偶然得知父亲没和他商量后,就将岑阿姨的名字加到自家的房产证上,两人还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实际上岑阿姨没付一分钱。
谢先生对父亲的再婚是支持的,因为母亲过世快10年了,在这之后父亲一直单身,确实很孤独,尤其是自己成家后。后来父亲认识了岑阿姨,交往一段时间后,父亲打算和岑阿姨结婚,也征求过自己的意见。当时他觉得,父亲年纪大了,有个伴是好事。
但这件事上,谢先生觉得房子是母亲在世时和父亲一起买的,有母亲的一半,即使母亲去世了,这部分的房屋产权也该算作遗产。而父亲将继母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让自己不能接受,因此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开庭那天,谢大伯坐在被告席上,显得有些尴尬,认为是对不起儿子。前妻去世后,自己忙着张罗儿子的工作、对象,一直没考虑再婚。2012年底,自己参加一个中老年旅行团,认识了岑阿姨,两人志趣相投,又都丧偶,就交换了联系方式。旅行结束后的1年里,两人在频繁接触后,考虑再婚。双方子女对婚事没有提出反对,两人就于2013年年底结婚。
2014年初,岑阿姨提出,想在谢大伯的房屋产权证上加名字。谢大伯起初不同意,后来岑阿姨解释说是做生意的资金周转需要借贷,把名字添进产权证是为方便借贷,等资金周转了,就退出房屋产权证。在岑阿姨再三保证下,谢大伯勉强同意了,还对岑阿姨说:“只要以后好好过日子,房子真给也行。”
“当时想着房产证上的名字可以拿下来,而且房产证本来只有我的名字,就没问儿子的意见。”谢大伯说,“我不知道这会侵犯儿子的权益,知道的话绝不会这么做,更何况她说话不算数,到现在也没退出房产证!”[page]
岑阿姨则说,“之前他跟我说,房子是前妻留下的,有儿子的份额,而且儿子也同意,现在倒好,反成我的不对了!”
法官最后认定谢大伯未经其儿子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事后谢先生也未追认,并且岑阿姨并未支付房屋的价款,不属于“善意取得”范畴,故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完)
(原标题:儿诉父将继母名字加入房产证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婚内房产(结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其实不然!最近有几位女性讲述她们的婚内房产在眼皮底下飞走的故事。维权律师提醒,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双
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略谈从一起夫妻平等处理权案例浅谈单方处分夫妻财产问题作者:刘莉作者系: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代生活中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如何分割夫妻共有房产,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婚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