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查出梅毒医院要求解除合同
导读:
核心内容:唐某在东莞一家医院当司机,入职体检时却检查出自己感染过梅毒,医院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唐某认为自己梅毒感染已经痊愈,医院再要求与自己解除合同就是用一种就业歧视,而医院却人为唐某不适合在此工作,两者各执一词,究竟事情是怎样的?以下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的相关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8月初应聘的东莞某医院司机,合同都签了,还开了几天车。体检报告查出梅毒螺旋体抗体,医院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湖南籍男子唐某认为,梅毒并非就业必检项目,况且自己已痊愈,医院坚持辞退自己是一种就业歧视。
求职者梅毒已痊愈 做司机有什么问题?
8月2日参加医院的入职体检,签过劳动合同,当天就上班了。记者看到,唐某的入职体检单除血常规、心电图、胸透、肝功能等常规入职体检之外,还添加了艾滋病和梅毒两项性病检查,体检报告称“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梅毒血清学实验阴性,建议作进一步检查”。唐某为证清白,自费去东莞人民医院和南方医科大学广州华银医学检测中心复查。但两次复查均证实唐某感染过梅毒。唐某说,不知怎么感染上梅毒,但体检结果显示自己已“痊愈”了,“做司机有什么问题呢?”
医院复发可能性大 不适合在医院任职
东莞某医院办公室主任陈某表示,医院之所以在入职体检中加上艾滋病、梅毒检查项目,是因为之前曾有员工在入职后染上性病的情况。“像唐某这样有梅毒感染史的人,复发可能性很大,工作中免不了要接触病人和家属,在医院做司机不合适。”
陈某认为,唐某和医院刚刚签署劳动合同,医院有权在试用期内辞退唐某。南都记者为此致电东莞市劳动监察部门,对方还未回复。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就业歧视缺少具体可依循法律条文,维权较难。目前有明文规定的是一般入职体检,禁止查乙肝和艾滋病。
原标题:入职体检查出梅毒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内容提示:适用范围职业性健康检查对象职业性健康检查证和健康档案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处理管理与处罚(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
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都要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
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禁忌和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体检称为职业健康检查。那么职业健康检
依据一.(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