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用过期辞职报告解除合同
导读:
核心提示:刘某在去年一月初时候提交辞职报告,但是在下面九个月时间内,刘某继续上班,领取工资,刘某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因此企业不能以一月份的辞职报告在九个月后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企业能以9个月前提交的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吗?7月2日上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刘先生从2004年开始在一家机械厂做模具工人,直到去年9月30日,该企业厂长向刘先生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理由是刘先生自己提出了辞职。
而刘先生却说自己从来没有提出过辞职,企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刘先生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元。
在庭审中,企业认为自己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刘先生在去年1月初曾到机械厂的办公室提交了一份辞工报告,称其妻子开早餐店人手不够,他要去帮忙所以要辞职。机械厂当时同意了刘先生的辞职申请,但因为春节临近招工比较困难,并且厂里还有许多积压的订单没有完成,所以请他留到月底再办理离职手续。
月底,刘先生又跟企业讲,称以后厂里要是一直帮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厂里有急件时会抽空回来干活,还可以帮助企业教学徒。考虑到实际困难,该企业当时同意了。
去年9月初,刘先生又说自己开了家小超市,到月底就不来上班了。想到刘先生早就提交过辞职报告,该企业直接给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对于企业的陈述,刘先生均不予认可,称自己从来没有提出辞职,也没有提交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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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该企业并没有向法庭提交辞职报告以证明其主张,故不能证明刘先生提交了辞职报告的事实。
即使刘先生在去年1月初提交了辞职报告,但与该企业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相距9个月,在这9个月内刘先生依然在厂里上班、领取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就算刘先生曾提交过辞职报告,双方的以上行为也可视为双方已经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并不能以去年1月的辞职报告在9个月后解除与刘先生的劳动关系。
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企业同意支付刘先生2万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标题:企业能以过期的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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