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购无法履行合同 谁担责
导读:
核心提示:祁女士和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祁女士购买刘女士的一套房屋,而现在因为祁女士不符合限购资格,却与刘女士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刘女士以祁女士逾期未付款违约,索赔违约金。而祁女士要求返还定金。
不符合限购资格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如何担责?今天上午,买方祁女士以合同并付10万定金后,得知本人名下有2套房,不符合北京限购政策为由,当庭请求海淀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由卖方返还定金。而卖方则以买方逾期未付款违约提起反诉,索赔108万元违约金等。
据原告祁女士方称,她与被告刘女士于去年11月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她购买刘女士的位于海淀区一套房屋。她付了10万元定金。“因为我不知道本人名下有两套房屋不符合北京限购政策,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被告返还我购房定金10万元。”
但被告刘女士方不同意。“签订合同之初,限购政策就已颁布了,所以买方祁女士应知晓自己是否具有购房资格。而且购房经过了中介,中介明确告知她相关政策。祁女士可通过卖房等取得购房资格。”原告还认为,卖方刘女士并不具备审查买方是否具有购房资格的义务。
由于刘女士认为买方签合同时存在过错,又经多次催要仍未如约付款,造成她的损失,遂提出反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由买方祁女士支付违约金108万元(其中10万元由购房定金抵扣)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05万元。
“原告说卖房筹钱,我们虽着急用钱,但还是给了她很多时间筹钱。后来她却反悔。”卖方指责祁女士。法官当场问原告为何不能履行,原告表示:“我名下的房屋不能办理登记。” 法官又问:“原告购房时是否告知已持有3套房屋?”原告称“口头告知过”,但被告予以否认,声称从不知道此事。
法官问原告主张的她丈夫名下的经适房是否经过网签,原告表示需回去核实。另外,被告认为买方祁女士的结婚证只能证明她结过婚,不能证明现在的婚姻状态,原告提出庭后提交户口簿,并申请法院调取原宣武区房产登记情况。鉴于原告申请延期举证及对反诉的答辩期,法官宣布休庭,将延期开庭。
(原标题:被限购却签合同 买房泡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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