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商铺签转租合同押金未能返还
导读:
核心提示:何女士通过朋友介绍,与顾某、蒋某签订转租合同,然后何女士支付40万元押金。然后商铺实际所有人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何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40万元押金,法院驳回该何女士诉讼请求。
原本计划承租一批商铺用于经营,不曾想投入40万元却打了水漂,在柳州市经商的何女士为自己陷入的一场商铺租赁纠纷懊恼不已。12月18日,柳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何女士要求商铺实际所有人返还自己40万元押金的诉求。
接手他人租下的商铺
2011年3月,柳州某投资公司负责人王先生与顾某、蒋某等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王将其所有的位于跃进路某小区的20处商铺出租给顾某等人,租赁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其中2011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为免租装修期。合同签订时,顾、蒋等人需缴纳60万元保证金给王,并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下月租金。
2011年10月8日,王向顾、蒋等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30万元保证金及2011年10月份的租金9.6万元。
当月,准备在柳北区投资商铺用于经营的何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有商铺转让的顾某,并于当月18日,与顾、蒋等人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顾某同意解除与商铺实际所有人王先生之间的租赁关系,由何与蒋某等人继续履行上述20处商铺的租赁合同。
当年的10月21日和12月l3日,何分两次向王的公司及王妻李女士共计支付40万元,公司向何开具了载明收到其支付商铺租赁押金的收据,该收据的经手人为李女士。
40万元为别人做嫁衣
支付完押金,何女士原本以为可以在商铺经营生意了,然而,事情并非如此。
2011年12月,王先生以顾某、蒋某等人拖欠商铺租金,已经违约,向柳北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得到法院支持。2012年3月1日,顾、蒋等人将铺面返还给了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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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知顾、蒋与王的租赁合同已解除,何女士才发现自己投入的40万元打了水漂,于是诉至柳北区法院,要求王先生夫妇返还上述40万元。
法院驳回退款请求
庭审中,何女士主张其与王先生曾口头约定“有租赁合同关系后,将40万元分两次转入王的妻子李女士银行卡”,系其向王先生支付的租赁合同押金。
针对这一点,王先生辩称,他认可收到何女士的40万元,但并不是基于双方形成租赁合同而支付的押金,而是何代顾、蒋等人支付拖欠的保证金及租金。
柳北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10月18日,何与顾、蒋等人签订有《协议》,但该协议系何与案外他人的协议,与王先生无关,也未实际履行,但该协议曾交付王备案,应认定何有向王支付款项,而其所支付的40万元实际均用于支付顾、蒋等人拖欠王的30万元保证金及9.6万元租金。因此,对于何认为的向王支付的40万元系形成租赁关系所支付的押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何与顾、蒋之间的债权债务,系另一法律关系,何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争取自己的权利。
何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何女士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原标题:女子承租商铺用于经营 只签转租合同40万元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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