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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有纠纷 房主封死门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14:20:0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房东要涨商铺门面租金,且上涨的租金比同一地段、同一时期的其他商铺门面高出许多,租客拒绝后,房东封死门面引出纠纷。法律快车小编据悉,安县法院日前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判决房东按市场行情收取房租。被告不服,上诉被驳回。

  核心提示:房东要涨商铺门面租金,且上涨的租金比同一地段、同一时期的其他商铺门面高出许多,租客拒绝后,房东封死门面引出纠纷。法律快车小编据悉,安县法院日前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判决房东按市场行情收取房租。被告不服,上诉被驳回。

  案件缘由:

  门面租金涨价

  房主与租户起纠纷

  2011年1月1日,贾某贵与其子贾某林将私有门面租赁给曾某丽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用期限为3年,租金按年结算,2011年为1.8万元,2012年、2013年分别按当年市场行情变化进行调整。双方另签订协议,如需继续承租,承租方需提前1个月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2011年10月,贾某贵告知曾某丽,2012年的租金要从1.8万元调整为2.88万元,曾某丽认为房租调整得太高,不同意调整。2011年11月,曾某丽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贾某贵,希望来收下2012年度的房租。贾某贵拒绝按1.8万元的标准收取,并于2012年2月9日,在告知110及当地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后,用电焊机将门面封死,从而导致纷争发生。

  2012年2月11日,曾某丽将贾某贵、贾某林父子告上法庭,称贾某贵在明知原告投资了几万元装修门面,不得不租的情况下,涨价幅度超出同路段门面租金许多。请求法庭依法判令继续维持1.8万元门面租金;赔偿门面被贾某贵封闭造成的营业损失和装修损失。

  2012年2月23日,曾某丽向法院缴纳预付租金2万元后,自行将门面打开。

  房主辩解:

  没有相关依据限制房租上涨幅度

  被告贾某林、贾某贵辩称:虽然他们与原告签订了三年租期,但合同里面同时约定了第二、三年租金随行就市,一年一签。原告不同意被告按照市场行情上调租金,被告就可以不收其缴纳的下一年度的租金,不再续租。被告在没有收取原告租金的前提下,用铆钉关闭被告自己所有的门面,原告没有任何理由向被告要求其营业损失,也不承担其任何装修损失。

  被告还辩称,没有依据说市场经济价格要参照左邻右舍、前后50米、方圆1公里,也没有相关依据限制房租上涨幅度。

  法院判决:

  房租涨幅按合同履行地市场价确定

  安县法院立案后,在查明案情的同时,查明涉案门面一侧的门面中,绝大部分门面2012年的租赁价格为每平方米25元以下;对面的门面2012年租赁价格大部分为25元左右,个别为30元左右。

  同年3月14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当原、被告就租金价款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法院调解过程中,原告曾某丽愿意接受法院提出的每平方米30元,租金总价从1.8万元调整为2.1046万元的调解意见。这也符合同地段、同时期、同户型门面2012年租金的市场行情。

  庭审中,法院认为原告曾某丽对其营业损失无证据证实,要求被告赔偿营业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年4月13日,安县法院判决原告曾某丽与被告贾某贵、贾某林就贾某林所有门面的2012年的租金价格确定为2.1046万元;驳回原告曾某丽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贾某贵、贾某林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绵阳中院开庭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3月15日,原告向安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中。

  法官说法:

  达不成协议,可按市场价予以确定

  “本案争议门面2012年的租金市场行情应该是多少?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的‘2012、2013年租金价格随行就市’属于约定不明。”安县法院付法官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据付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当原、被告就租金价款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付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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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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