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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條款違規使用現象嚴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14:16: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据悉,濟南市工商局直屬分局近日開展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治理行動發現,經營者違規訂立“不可抗力”合同條款現象十分普遍。據工商部門調查,95%以上的消費者在遭受違法“不可抗力”條款侵害時選擇“忍氣吞聲”。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据悉,濟南市工商局直屬分局近日開展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治理行動發現,經營者違規訂立“不可抗力”合同條款現象十分普遍。據工商部門調查,95%以上的消費者在遭受違法“不可抗力”條款侵害時選擇“忍氣吞聲”。

  濟南市工商局直屬分局檢查發現,“不可抗力因素”條款違規使用主要表現為自行擴大“不可抗力因素”范疇和超出行業示范文本附加“不可抗力因素”條款兩種情況。

  據介紹,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沿襲了此規定。但由於缺乏對上述條款的准確定義,部分行業打起了“擦邊球”。

  工商部門檢查發現,濟南一家汽車4S店《車輛銷售合同》約定“因廠方供貨、運輸等不可抗力造成賣方無法按時交車,日期順延,以賣方通知為准,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有的樓盤在銷售《預售合同》中約定“因供水、供電、供氣等市政部門未能按時接通室內外的水、電、氣設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實際交樓時間延遲,開發商不承擔任何責任”。盡管銷售方確實非因“主觀因素”導致合同不能按時履行,但顯然是自行擴大“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定義,將經營風險轉嫁消費者。

  超出行業示范文本附加“不可抗力因素”條款。“不可抗力事件”的范疇為“戰爭、地震、洪水、火災、暴風雪、重大傳染性疫情等”。濟南工商部門發現,即便是存在示范文本的規制,有的企業在自己制定合同格式條款中擅自將“不可抗力”范疇進行擴大,如交通事故、景點關閉等,並作為合同附加條款強制消費者簽訂。一旦出現合同中所指的“不可抗力”,企業便借此予以免責。

  根據濟南市工商局直屬分局的調查,80%以上的消費者不能准確理解“不可抗力”的定義,更有95%以上的人群在遭受違法“不可抗力”條款侵害時選擇“忍氣吞聲”。由於普法和宣傳教育不到位,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大多不投訴或舉報,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相關行業違規制定該類條款的氣焰。

  濟南市工商部門表示,將加大對企業違規訂立“不可抗力”合同條款的打擊力度,聯合有關職能部門拓寬對重點行業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領域,加大對已制定示范文本應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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