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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4四条:合同成立地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0 02:48:20 人浏览

导读: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û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要式合同,以要式达成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以要约与承诺达成合同或有些商签订合同书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已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约定签订确认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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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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