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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货款付给业务员造成损失是否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9 22:19:40 人浏览

导读:

【案情】卖方公司与买方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公司向买方公司提供铝锭若干吨,该合同就铝锭质量、数量、单价、交提货期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验收时间及方法、违约责任等进行充分的约定,合同还约定了货款支付时间及方式:买方在收到合同项下货物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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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卖方公司与买方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公司向买方公司提供铝锭若干吨,该合同就铝锭质量、数量、单价、交提货期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验收时间及方法、违约责任等进行充分的约定,合同还约定了货款支付时间及方式:买方在收到合同项下货物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电汇至卖方公司的账户上。合同签订后,卖方按约定的交付时间、数量、质量将合同项下货物送至买方指定仓库,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亦完成了验收,时间届至买方付款之日,买方称货款已经支付给卖方公司的销售业务员王某,表示不会再付款给卖方公司,王某也表示确实收取了买方公司支付该笔货款,但其已用于个人消费,无力返还款项。后卖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买方公司赔偿其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买方公司收货后向卖方公司支付货款是其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合同明确约定应将货款电汇至卖方公司账户上,而是付款卖方公司业务员王某,王某又无力偿还,因此买方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造成卖方公司的财产损失,应负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买方公司虽没有直接将货款电汇至卖方公司账户上,但已将货款付给了卖方公司业务员王某,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本案是一起违约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民法理论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之债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同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求有四: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和第111条都对此作了明文规定。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受有损害。即一方违反合同已经给对方在成财物的减少、灭失、毁损、支出的增加或使得对方减少可得利益。三,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四,债务人对于合同义务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过失。具备了这四项要件,违约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受害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案中,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如何支付货款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买方在收到合同项下货物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电汇至卖方公司的账户上。而买方公司没有按照此约定付款给卖方公司,其将货款付给卖方公司业务员的行为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有关财经纪律,买方公司明显存在过错,造成卖方公司该笔货款损失。据此,笔者认为买方公司应当对卖方公司损失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胡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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