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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诉东洋环宇株式会社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7 14:05:13 人浏览

    【简要案情】

    1998年9月14日,原告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被告东洋环宇株式会社双方签订编号TYSHA-98091401销售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原告为买方,被告为卖方;商品:SKYPET牌聚酯薄片,SEMI-DULL YARN等级;数量500公吨;价格条件CIF上海;单价530美元/公吨;总金额265000美元;支付方式:不可撤销见票即付信用证;装运期1998年9月30日,装运港韩国港口,目的港中国上海;允许数量和金额伸缩度为3%等。买方所持有的进口许可证注明:号码为98-AA-106335,进口商为原告,收货人为江苏省金榄工贸有限公司,期限是“在1998年10月…

,最晚必须在交货期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即11月10日,而原告给付的港杂费是结算至11月11日前的,所以原告因不能及时提货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不是被告多提供了一包货物造成的。原告的直接损失与被告多提供一包货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因海关扣押而增加的费用和客户索赔以及货物跌价的损失,但原告既没有举证证明货物被海关扣押的事实,也没有证明其对客户的赔偿和货物跌价损失是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的事实,故原告的请求,本院难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原告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1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付)。

    由此可见,原告诉请的损失并非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被告在集装箱内多放一包货物的行为与原告诉请的损失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原告的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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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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