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与借条的差别
导读:
在实践过程中,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效力"是有细微区别的,我们可以首先从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来加以分析:借条、欠条,两者都是一种凭证,也都是证据,这点是它们的相同之处,只不过一个是证明借款关系,另一个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它们的范围来讲,借条应当从属于欠条,欠条应该包括借条.
我们要谈它们的效力大小问题,是从其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这个角度来说的,
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而产生。有买卖的欠款,有劳务报酬的欠款;有损害赔偿,,有企业承包,有各种借款……;还有很多是基于综合的原因,由多个法律关系和事实交*结合而最终形成了欠条……。单从欠条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过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产生了欠条。正因为欠条成因的多样性、不特定性和复杂性,才易于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辩驳而使得当事人双方纠缠不清,才使得欠条看起来不能够产生“一锤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一般还要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基于形成的事实用以说明欠条的来由并取得法官的采信。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间接否认的意思表示时,这时光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结果。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需要进一步举证(如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发票等)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
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行,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践中有人认为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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