敞开式阳台究竟该朝哪里敞
导读:
今年5月中旬,南京市民林先生买了套新房,预售合同明确规定阳台为“敞开式”。6月底收房时,他发现房屋内的阳台全部都是封闭的,林先生认为开发商违约,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然而庭审中,开发商却指出林先生理解有误,他们解释称,所谓的“敞开式阳台”是指可以给原告自行分割的阳台,即对户型而言,阳台和客厅是敞开的,而不是对外敞开式阳台。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近日,南京白下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业主:敞开式阳台不敞开
林先生在诉状中称,签订购房合同前,开发商曾明确承诺房屋内的阳台属敞开式阳台,采光通风好,晾晒衣服方便。正是基于这一点,他才下定决心买这套房子,当时他还多了个心眼,要求开发商在合同附件中写明“敞开式阳台”。然而今年6月底收房时,他才发现,所有的阳台竟都是全封闭的。
林先生感觉开发商欺骗了他,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由于他购买的楼盘是在2007年1月1日前领取的销售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敞开式阳台按照一半面积计算房价,而封闭式阳台则要按照全部面积计算。可以证实这一点的是,开发商在计算套内面积时,已将阳台面积全部计算在内。“这等于说,我多出了一半阳台钱。”林先生认为,之所以会这样,完全是开发商在误导自己。为了讨个说法,他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使房屋客厅阳台达到敞开式的标准。
开发商:业主理解有误
面对林先生的指责,开发商指出,林先生把概念理解错了,所谓的“敞开式阳台”其实跟“敞开式厨房”是一个意思,指的是可以给原告自行分割的阳台,即对户型而言,阳台和客厅之间是直接相通、没有阻隔的。说白了,双方对阳台“敞开”的方向理解不同,林先生觉得是对外敞开的,开发商则认为是对内敞开。
据介绍,林先生买的这套房子早在2007年就已通过竣工验收,今年5月中旬,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林先生曾到房屋内部查看过。开发商认为,既然房屋是现房交付,林先生事先看过,他们又没有对阳台做任何遮掩,那就谈不上什么“欺骗”。可以佐证这一点的是,开发商与林先生签订的预售合同中附有一张平面图,该图显示的阳台结构正是实际交付的模样。此外他们还指出,林先生从看房到交付一直没对房屋结构提出异议,他们有理由相信,他对阳台的模样是认可的。
“敞开式阳台”无法律标准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中写明的“敞开式阳台”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为了搞清楚这个概念,承办法官特意向南京市房管中心做了详细咨询,对方答复称,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敞开式阳台”的规范标准。原来,敞开式阳台只是人们的一种习惯说法,它具体有何特征、有何标准,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而作为一种习惯说法,人们在理解上有偏差自然是法律所允许的。
对此,林先生提出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尽管法律法规没有对“敞开式阳台”做出明确规定,但这个词事实上已经有了“约定俗成”的意味,大部分人提到这个词都会想到那种下半截封闭、上半截敞开的阳台,很难想到开发商说的那种。据此,他认为开发商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常识的误区,诱导他上当受骗。他的观点会得到法庭支持吗?
法院:开发商不存在欺诈
因为对“敞开式阳台”理解存在差异,业主与开发商闹上法庭,互不相让。近日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业主败诉。法院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敞开式阳台”的规范标准,而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结构与预售合同所附平面图的标志是一致的,这两点足以证实开发商并未违约。
承办法官指出,业主之所以败诉,最关键原因在于,这套房子是现房销售,业主在买房前曾多次到房屋内查看,当时阳台早已成型,其必然会注意到。他自称,在跟开发商约定阳台交付标准时,把“敞开式阳台”理解成了“下半截封闭、上半截敞开”。但与此同时,他在看房时和交付时却没有对事实上“不敞开”的阳台提出异议。这两点明显存在矛盾。法院据此认定,业主在购房时已经认可了阳台结构,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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