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存折取走存款银行担全责
导读:
储户:4.5万元存款被冒领
去年8月31日,刘女士在某银行中山分行曹步支行以本人名义申领了凭密码支取的活期一本通存折和一张与存折相配套的银行卡。于同年12月17日下午,刘女士在自动柜员机取钱时发现账户被挂失。她很纳闷并连忙开车赶到开户银行曹步支行营业柜台询问,原来她账户中4.5万的存款在当天上午已被别人用“克隆”的存折支取并被口头挂失。
经银行确认刘女士持有的存折是其行开具的真实存折,该存折在2007年12月15日的余额为45240.18元,刘女士所持有的存折在2007年12月17日没有发生支取4.5万元的交易。而刘女士的银行存折、银行卡及身份证一直在身边,从未出借过给别人。刘女士立即到中山市公安局古镇曹步派出所报案,因案件未能告破,刘女士要求该行赔偿未果,遂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存款本金4.5万元及支付自2007年12月18日起算的利息。
银行:存折及密码保管不善不担责
该银行提供的与刘女士账号相同、户名相同的活期存折历史明细清单和案外第三人支取4.5万元的监控录像资料。据录像资料显示:去年12月17日上午8时55分,案外第三人持与刘女士上述存折账号及户名相同的另一存折即“克隆”存折,银行柜台凭密码支取了4.5万元现金,并在支取凭条上签了刘女士的名字,之后该行受理了第三人对存折的口头挂失。对此,刘女士诉称,其与银行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其资金安全并及时支付存款本金的义务,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对内部工作人员和工作系统严重管理不善,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则认为,第三人是在柜台用存折凭密码支取存款,如果账户、密码不正确是不能取款的,银行依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有义务支付存款,不应承担责任。刘女士的存款被取走,证明她本人没有保管好存款账户及密码。
法院判决:假存折取走钱,银行担全责
法院认为,刘女士在某银行曹步支行开立储蓄账户并存款,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应按照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因刘女士存折中不能打印、记载在2007年12月17日发生支取4.5万元交易的记录,对此4.5万元的差额是否已经正确兑付或者是否因刘某的过错而被冒领,曹步支行均应承担举证责任。虽然银行提供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和经第三人签名确认的取款凭条以证明4.5万元是被第三人持存折一次正确输入密码取走的,但监控录像资料和取款凭条都显示取款人并非刘某本人。针对银行主张的案外取款人提取存款,是刘女士泄露存折信息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导致存款被取款人冒领,这仅是推测而无法证实,银行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行在刘女士持有真实有效的存折凭证要求其承担支付存款义务时,双方是基于该本存折建立的一对一储蓄合同关系,该行仍负有依刘女士所持存折的兑付银行存款义务。案外第三人持有的存折账户虽与刘某相同,但却为另一存折,该行只是与案外第三人发生了兑付交易。中山市中人民法院近日对此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银行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刘某的4.5万元存款损失及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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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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