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哪里管辖
导读:
黄涛说,2007年12月他被这家招聘为公司员工,去年年底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争议发生后,他在北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公司则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后,他又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紧接着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此时,公司再次紧急跟进,又提出管辖权异议。据说公司这次是有备而来,有较大的把握将案件移送到当地审理,他很担心这种情况会发生。
黄涛说:“把案件移送到外地审理本身没什么可怕的,但我害怕对方不认真办事,今天通知开庭,明天我到了却以各种理由推迟几天开庭,这样折腾几次,不要说执行法律走样不走样,光在程序上让我反反复复就受不了,诉讼成本可能超过几万元的诉讼标的。如果再打上一两年官司,我该自动放弃了。”
黄涛认为自己是北京市居民,工作地点也在本市,本案铁定无疑该在北京审理。
而公司的说法也有依据。公司认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黄涛是本公司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虽然其居住地和工作地点在北京,但工资由公司发放,本案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公司还搬出《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无论从什么角度讲,本案都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黄涛被逼无奈只得求助于律师。李玲律师劝他不要急,他的案子可以在北京审理,而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原劳动部1995年第20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理范围的复函》指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根据便利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比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本案可由黄涛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
李玲律师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仲裁委驳回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当前,案件已经诉讼到法院,法院自然还会依法,尤其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裁定公司的异议申请不成立。因此,黄涛无需担心案件会被移送到外地审理,增加自己的诉累。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要向处理好劳动争议纠纷,首先就是需要明确管辖范围,如果我们将案件给到了不具备管辖权的法院,这样让案件的处理进程变得更加漫长。那么,劳动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为
【摘要】劳动争议管辖问题作为劳动者进入法律救济的前提,直接涉及到劳动者权利的实现程度,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法规对于劳动争议管辖的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